EPC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招标后委托工程公司或联合体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式。由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项目组织体系不完善,项目管理体系不清晰,因此EPC工程总承包模型并不成熟。笔者长期从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结合目前不同EPC项目的实际情况,对EPC模式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如下。
一是招标采用总下浮率,不设最高限价,后期据实结算。比如某市政排水工程,总承包商完成初步设计后,跟踪审计单位会对其概算进行审计,确定其合同价格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由于勘察设计均为总承包,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因各种原因提高成本,最终导致项目成本超过可行性研究(主要问题是地质不确定性和相应的措施成本)。这种不设最高限价的招标模式,会导致总承包商不优化设计,造成人为的高建设成本。
二是设置最高限价招标,并根据项目列出简易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招标。比如一个大型的土方处理和市政道路工程,由于招标过程中的清单比较简单,项目的内容和范围不能充分体现,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未列出项目或项目不明确(如雨污分流不明确、地基处理和搬迁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等)的问题。),导致执行中出现矛盾。
三是设置最高限价,列出成本估算的空表,投标人自行列出项目和报价。比如在某装修装饰工程中,由于装饰工程的多变特点,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改变了其使用要求或大幅提高了此前的标准,导致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价格调整存在较大分歧。由于投标是分项报价或分部报价,不可能根据招标文件调整装修费用。
EPC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方法不同,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解决方案更具争议性,也没有达成相对明确、规范的实施办法。通过对几个EPC项目的跟踪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总结出现有条件下的几条实施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金额进行EPC总价控制招标。即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招标。总承包商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委托跟踪审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对概算进行审查。在这个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及时完善设计方案,同时调整概算。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中标包干。此时,可用投标价格与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比较并进行调整,以确保投资的有效利用。这种合同价格与投标价格一致。二是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在不超过投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价格。该合同价格等于或小于投标价格。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承包方式简单快捷,后期工作由总承包商进行,可以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投资利润。缺点是双方无法准确评估地下部分和后期市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可能导致实施过程中的差异。工程结算和变更结算一般可参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适用于工程内容简单、后期变化不大的项目。
二是建设单位先做好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业主委托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计,EPC招标以此为基础,即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招标。商业标书可以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避免了地下部分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同时充分体现了EPC模式的优势,大大降低了项目投资风险和成本差异,为后期项目成本调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勘察、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思路和意图能够很好地落实,工程造价控制相对准确,后期变更调整的依据充分,结算审核时间相对较短。缺点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概算、概算审查时间比较长。适用于对工期无特殊要求、地下工程多、地质结构和建筑结构复杂、招标中不易明确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三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金额控制总价,按浮动费率投标。根据设计、信息价、清单、定额和招标下浮率,高于招标控制价按控制价计算结算价格,低于招标控制价按结算批复价计算结算价格。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可以开始招标。缺点是双方无法准确评估地下部分和后期市场,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地质条件好的,总包不会为了节省投资而优化设计;如果地质条件不好,总承包商会过分优化设计来控制投资,导致使用功能不足。由于采用事实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审核耗时较长。适用于各种应急项目。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服务方式也在不断完善。EPC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虽然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和不足,但也阻挡不了它在国内迅速应用的事实。我们要认真研究国外的成功案例,结合现有项目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使EPC模式在建筑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增强我们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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